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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冬云与邓良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云,邓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冬云。被执行人邓良文。申请执行人王冬云于2014年1月21日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良文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雪梅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