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冬云与邓良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云,邓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冬云。被执行人邓良文。申请执行人王冬云于2014年1月21日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良文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雪梅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