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忠蓉负担。审 判 长 陈某代理审判员 吕某人民陪审员 徐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