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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忠蓉负担。审 判 长  陈某代理审判员  吕某人民陪审员  徐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