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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乃侠与韩邑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乃侠,韩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56号申请人刘乃侠,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韩邑东,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刘乃侠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韩邑东驾驶的“沪D39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乃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邑东驾驶的“沪D39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56-2号申请人刘乃侠,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苏圩村七组2号。被申请人韩邑东,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双桥乡吕桥村韩庄8户。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怀诉前保字第05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韩邑东驾驶的“沪D39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邑东驾驶的“沪D396**”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