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满意诉赵丽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怀安县人。被告赵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怀安县人。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为了结束这没有感情的生活,特向贵院提出离婚请求。被告赵某乙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有子女,只因原告爱玩钱多次双方发生争吵,2011年冬天双方再次因原告玩钱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第二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原告到被告亲戚家寻找,但都说不知道。为此引起原告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供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年多,双方分居二年,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维钧代理审判员 肖占成代理审判员 刘玉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润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