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林某某,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