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逸与张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逸,张爱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张逸。委托代理人朱领进(特别授权),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珠。委托代理人冯汉林(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逸诉被告张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逸负担。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