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逸与张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逸,张爱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张逸。委托代理人朱领进(特别授权),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珠。委托代理人冯汉林(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逸诉被告张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逸负担。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