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卢伟锋与孙婷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锋,孙婷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卢伟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孙婷婷,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伟锋因与被告孙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伟锋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伟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 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朴馨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