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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子勇与徐辉、夏进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子勇,徐辉,夏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潘子勇,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徐辉,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夏进斌,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辉所有的皖G号车辆一台。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辉所有的皖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