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蒋雪琴与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琴,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蒋雪琴。委托代理人:陈维标。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复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琴诉被告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雪琴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5元,减半收取19582.5元,由蒋雪琴负担。审 判 长 董文乐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