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乌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科由前旗居力很剑峰机砖厂与乌兰浩特市恒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由前旗居力很剑峰机砖厂,乌兰浩特市恒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乌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科由前旗居力很剑峰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杨金耀,董事长。被告乌兰浩特市恒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继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科由前旗居力很剑峰机砖厂乌兰浩特市恒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马聪审判员李晓峰审判员牛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