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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杭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文一路点心分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文一路点心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西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郑仁榜,局长。被执行人杭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文一路点心分店,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路84号。负责人孟亚波。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4日作��的西城法罚字(2013)第510167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文一路点心分店缴纳罚款2700元及加处罚款2700元,合计54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申请执行的权利,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杭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文一路点心分店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