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