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神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神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温某某,男。被告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美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