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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阳橡胶有限公司与郑志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阳橡胶有限公司,郑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号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阳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被告郑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阳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志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南市隐珠镇大荒庄,本案合同履行地(交货、验收地)在被告住所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被告郑志强住所地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郑志强与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阳橡胶有限公司之间仅形成了口头买卖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因此应由被告郑志强住所地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志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海明审判员  刘雪琳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