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茌平县。被告:张某,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茌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兴亮审 判 员 杜云华人民陪审员 刘百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