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劳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廷与被告王申敬、刘延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廷,王申敬,刘延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劳初字第24号原告崔建廷,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申敬,男,45岁,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刘延民,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廷与被告王申敬、刘延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建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崔建廷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