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徐金木与詹鑫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木,詹鑫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徐金木。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詹鑫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负责人:何艺兵。委托代理人:竺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木诉詹鑫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金木于2014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徐金木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