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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沈章银,沈洪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刘春海,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章银,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沈洪森,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海与被告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海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章银、沈洪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丽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