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重庆同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重庆同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6楼1-12,14,16,18号。法定代表人杨方武,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伟保,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同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出票人为柳州市东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广西碧帆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7日、��期日为2014年5月7日、号码为3100005123046165、出票金额为2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重庆同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汝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