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海法登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华疆申请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华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登字第5号申请人:曾华疆,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人曾华疆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致远88”轮船员劳务工资债权13,500元。申请人提供了“致远88”轮船员工资清单、船员服务簿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拍卖船舶“致远88”轮有关的债权,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曾华疆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曾华疆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申请人提起确权诉讼的,应根据债权性质,明确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曾华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