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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四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杨要林与王占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要林,王占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四初字第32号原告:杨要林,男,汉族,3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占如,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要林诉被告王占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占如与原告杨要林和解,原告杨要林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林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要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要林承担。审判员  贾改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