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得新与被执行人蒋宏勋、王召强、石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某某诉蒋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冠甫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茹 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