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戴强诉被告邓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强,邓福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84号原告戴强(曾用名代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小学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居民。被告邓福仁,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日,住广元市东坝雪峰办事处。原告戴强与被告邓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显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福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强诉称:2012年3月26日,被告邓福仁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的代强是我以前的名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故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告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邓福仁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被告邓福仁向原告戴强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代强现金20000.00元(贰万元整)。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被告邓福仁未到庭应诉。审理中,原告出示了借条,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嘉陵派出所户籍证明,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戴强持被告邓福仁出具的借条一张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其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福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强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邓福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