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章立菊与上诉人白宗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立菊,白宗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立菊。委托代理人郭勇,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法庭调解。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宗新。委托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山(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章立菊因与上诉人白宗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魏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斌福、任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立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勇,上诉人白宗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阳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立菊与上诉人白宗新是否存在合伙建房关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独任审理,合议庭署名,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3)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杨斌福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