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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罪犯禤海青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禤海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255号罪犯禤海青。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5日作出(1998)梧市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禤海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日以(1998)桂刑核字第3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16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11月、2009年6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4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禤海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禤海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3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禤海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禤海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