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78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康,男,出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清收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2年1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