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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肇庆市赛真贸易有限公司,梁炯彦,梁鹏濠,莫雄颖,唐宏强,李炳朝,赵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宏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裕忠,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肇庆市赛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炯彦。原审被告:梁炯彦,男,汉族。原审被告:梁鹏濠,男,汉族。原审被告:莫雄颖,男,汉族。原审被告:唐宏强,男,汉族。原审被告:李炳朝,男,汉族,。原审被告:赵荣明,女,汉族。上诉人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7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上��人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以案件尽快审理、定争止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封开县汇广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邓肇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