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五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与被告杜某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五初字第00043号原告刘某,女,200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原告刘某,女,201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杜某,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原告又未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