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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五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与被告杜某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五初字第00043号原告刘某,女,200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原告刘某,女,201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杜某,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原告又未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