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闫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通过互联网购置了伪基站设备后,驾驶安装了伪基站设备的吉AK65**奇瑞QQ机动车,在本市高新区蔚山路及东风大街等地,利用车载伪基站干扰该区域的移动公司基站正常工作,使该区域的移动公司基站无法正常使用,并向该区域内移动公司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息。经鉴定,刘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累计影响中断233715个用户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的连接。案发后,作案车辆及设备被依法收缴。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无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通过互联网购置了伪基站设备后,驾驶安装了伪基站设备的吉AK65**奇瑞QQ机动车,在本市高新区蔚山路及东风大街等地,利用车载伪基站干扰该区域的移动公司基站正常工作,使该区域的移动公司基站无法正常使用,其收取手机用户信息并强行向该区域内移动公司手机用户群发售楼广告短信息。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累计影响中断233715个用户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的连接。案发后,作案车辆及设备被依法收缴。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鉴定意见(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测报告,证明: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有关手机信息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在编号为“(2014)2015-07-J-01-检出信息”,扩展名为“.txt”的数据文件,大小为29.7M。检出数据的MD5哈希值为:×××。检出数据及检材照片刻录在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编号为“CCSFJD-(2014)19-01”的光盘中。光盘的MD5哈希值为:×××。(2)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证明绿园分局送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发送短信功能验证通过;该发射设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具备鉴定资质的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检验出涉案短信2条,计数“COUNT”68913条;涉案IMSI记录共计233715条。2条涉案短信内容为恒大2014全新力作【恒大雅苑】荣耀上市!坐拥硅谷金脉,紧邻北师大附校,白金会所配套79-145平精装小户型,雅苑专线4008570111;便不便宜自己算!首付16万买300平奢阔平墅还送76万全房超豪装!现房大湖景!亲子游园会5.31-6.2欢乐开启【御景紫檀】8191111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广告的这种行为能够中断正常移动通信网络线路;刘某某所持有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819552个用户IMSI,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1821小时。(5)刘某某持有的相关设备的检测报告,证明中国移动通信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对刘某某持有相关设备进行检测,证实该设备具备“伪基站”相关功能;经该公司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均未生产、销售过此类设备,同时也未授权任何人进行此类非法运营活动;刘某某使用该设备非法获取819552个用户IMSI,每个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1821小时。(6)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结论经测试,该被检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频点最大发射功率约为38dbm;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频点带内传导杂散值、带外传导杂散值均超过限值;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该发射设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2、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办理刘某某案件线索来源,系由长春移动城郊分公司网络优化部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勘测,在案发地附近发现嫌疑人有驾驶车辆发送伪基站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给办案民警,刑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于2014年6月3日10许,在长春市高新经济开发区修正路与寰宇街交汇处的咱家客栈内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认,利用“伪基站”进行犯罪牟利的事实。(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无前科劣迹。(3)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一台、天线一部、伪基站发射用机箱一台、逆变器一个、吉AK65**奇瑞QQ机动车一辆被公安机关扣押。(4)指认作案工具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对其发送伪基站信息所使用的设备及作案车辆进行指认。(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在刘某某的引领下,来到本市高新区蔚山路和震宇街交汇处,沿着此路线来到蔚山路和硅谷大街交汇处,沿蔚山路方向直至兴顺路和东风大街交汇处,途经光谷大街、开运街、兴顺路和丙十五路交互处、兴顺路和长沈路交汇处,指认上述路段为其2014年在长春地区发送伪基站信息犯罪行为发生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下旬的时候,我在网上花1万多元买的群发短信用的伪基站设备。2014年5月30日,我在长春市使用过伪基站给用户发送过信息,当时我开着我本人的车,车号为吉AK65**,行车路线是从震宇街走上南三环蔚山路,过了东风大街之后我就记不住又去哪里了。群发的短信主要内容是为卖楼做广告,有紫檀房地产、合隆房地产、恒大房地产节日期间价格优惠等等,还有少量为我本人发的信息。当时有个未知号的人电话联系我,通过微信介绍的活,那个人跟我说一条信息一分钱,一个月一结算,后来我干完活通过微信再联系他就找不到人了,所以还没收到钱。2014年6月2日我为紫檀发了两万条,为恒大发了五万条,6月1日为合隆发了三千条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车载伪基站干扰移动公司基站正常工作,使一定区域的移动公司基站无法正常使用,其收取手机用户信息并强行向该区域内移动公司手机用户群发售楼广告短信息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二、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一台、天线一部、伪基站发射用机箱一台、逆变器一个、吉AK65**奇瑞QQ机动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少杰审 判 员 董 强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