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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靳广东与崔国涛拖欠劳动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广东,崔国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靳广东,男,汉族,47岁,住中站区。委托代理人万丽娟,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国涛,男,汉族,51岁,住山阳区。原告靳广东与被告崔国涛拖欠劳动工资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广东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