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商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春亚与张彩娥、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娥,陈春亚,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娥。委托代理人:俞笑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亚。原审被告:张琦。上诉人张彩娥为与被上诉人陈春亚、原审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彩娥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彩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彩娥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彩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