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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商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春亚与张彩娥、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娥,陈春亚,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娥。委托代理人:俞笑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亚。原审被告:张琦。上诉人张彩娥为与被上诉人陈春亚、原审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彩娥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彩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彩娥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彩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