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利焕与徐伟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焕,徐伟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云民初字第35号原告:王利焕。被告:徐伟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焕诉被告徐伟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利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刘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