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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利焕与徐伟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焕,徐伟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云民初字第35号原告:王利焕。被告:徐伟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焕诉被告徐伟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利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刘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