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清(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月神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月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清(算)字第3号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崧。委托代理人:黄晓村。被申请人:温州市月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日煜���2013年5月28日,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月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神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3年9月2日,本院就是否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召开了听证会。201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汇丰公司对月神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因月神公司股东温州市诚谦经贸有限公司、陆日煜、郑雪萍下落不明,经以公告形式向上述股东释明,上述股东仍然未提供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对月神公司进行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州市诚谦经贸有限公司、陆日煜、郑雪萍作为月神公司的股东,在月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因上述股东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向上述股东释明后,上述股东仍然未提供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对月神公司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汇丰公司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月神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温州市月神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方飞潮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明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