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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咸斌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咸斌。上诉人刘咸斌因起诉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盱眙人社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盱行诉初字第000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刘咸斌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1965年参加工作,1975年至1980年服刑,1980年回原单位工作,后核定工龄时扣减服刑五年,从1970年起算工龄,而2010年上诉人申请退休时,盱眙人社局核定上诉人的工龄从1980年起算,缴费期限亦从1980年起算,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此外,盱眙人社局2013年2月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意见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刘咸斌向一审法院诉称:1965年起诉人被安排到江苏省盱眙县****公司工作,1973年被盱眙县交通局借用到盱眙****工作,1974年因轮船肇事构成过失犯罪,于197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80年元月释放。1980年4月,经盱眙县劳动局批准,盱眙县交通局重新安排起诉人到原单位工作,直至退休。其间,1981年3月25日盱眙县劳动局根据起诉人服刑前的工龄继续计算(扣除服刑年限)核定起诉人为二级工。同时起诉人的工龄重新被核定为从1970年起算。此后,涉及对起诉人的定级、调资均认定工龄起算日期为1970年。2010年起诉人退休时被起诉人核定工龄从1980年起算。起诉人1965年参加工作,1975年至1980年服刑,1980年回原单位工作,后核定工龄时扣减服刑五年,从1970年起算工龄,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1981年后,被起诉人对起诉人涉及定级、调资的批复均以起诉人工龄起算日期为1970年这一事实为依据。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6)6号文件不适用于本案起诉人的情形。故起诉人的工龄起算日期应为1970年,缴费期限应从1970年起算。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在核定起诉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时对起诉人的缴费期限认定行为违法,并判令被起诉人重新认定起诉人的缴费期限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刘咸斌随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诉讼材料:1、行政起诉状;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职工退休(职)养老金审批表;4、盱眙县人社局2013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刘咸斌同志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9)6号文件精神,被判刑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并不得以个人补缴的形式追加缴费年限,原劳动保障局确认其工龄从1980年4月起计算没有错误;5、80、81年职工转正、定级评定表3份;6、1983年升一级人员审批表,其中参加工作年月为1970年;7、1985年企业职工考核定级审批表、工资改革审批表;8、企业工效挂钩浮动升级审批表;9、92、93年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审批表各1份;10、企业职工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审批表;11、90、93年企业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12、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审批表;13、关于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说明;14、江苏省盱眙县**公司出具给盱眙县交通局的《关于给刘咸斌安排工作的请求报告》;15、盱眙县公安局给**公司出具的证明;16、(集体所有制)工人介绍信(存根);17、工龄计算问答1份。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咸斌就其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问题进行信访,并针对盱眙人社局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关于刘咸斌同志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不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