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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133号原告:倪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现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庞某某,女,24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