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望执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战胜与被执行人桑会宾、于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字第0070号申请执行人顾战胜与被执行人桑会宾、于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望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望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福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怡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