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四平与被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四平,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吕四平,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96号6号楼3单元15号,工人,住邯郸市,身份证号:130404195912210617。被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新兴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四平与被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四平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四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吕四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