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蒋惠明与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明,徐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1号原告:蒋惠明。委托代理人:沈宏建。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明与被告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惠明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蒋惠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7元,减半收取1873.50元,由原告蒋惠明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