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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蒋惠明与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明,徐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1号原告:蒋惠明。委托代理人:沈宏建。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明与被告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惠明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蒋惠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7元,减半收取1873.50元,由原告蒋惠明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