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代喜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代喜龙,甘肃标点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君,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喜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男,汉族。原审第三人:甘肃标点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华,经理。上诉人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公司)与被上诉人代喜龙、原审第三人甘肃标点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哈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哈市民三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威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博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博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威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威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平审 判 员 邹爱东代理审判员 周丽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