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邢丰丽与被告张耀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舞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邢某。被告张某。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9日生育一名女孩,名叫张某甲,2006年4月22日生育一名男孩,名叫张小龙。2011年6月份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与婚生子张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9日生育一名女孩,名叫张某甲,2006年4月22日生育一名男孩,名叫张某乙。2011年6月份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婚生女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跟随原告邢某生活。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但本案中被告外出后不与原告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婚生女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应暂由原告邢某抚养为宜,抚养费暂时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邢某抚养,抚养费暂时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孔 伟 宏审判员 刘 昭 君审判员 张 浩 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潇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