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魏广和与刘保全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广和,刘保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承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广和,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保全,男,住河北省兴隆县。再审申请人魏广和因与被申请人刘保全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承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广和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并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地役权纠纷。本案中争议地方属于集体闲散地,在被申请人刘保全垒墙之前申请人已通行多年,且时风三轮农用车能正常通行,刘保全垒墙之后,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农用车辆、生活必须车辆无法通过。申请人一直通行的道路旁是集体闲散地,二审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下认定是刘保全的自留地,其理由���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对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魏广和于1981年建房后,出行道路为刘保合房后的5尺官道,刘保全虽然在刘保合房后垒了高为0.65米的挡墙,但已留出5尺宽通行官道,不妨碍魏广和通行。魏广和起诉要求拆除刘保全垒的挡墙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魏广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广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亚平审 判 员 郑久敬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