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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仁、周雪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周家仁,周雪林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英,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仁,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雪林,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仁、周雪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7元,依法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真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瑄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