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爱珍、罗焕不服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珍,罗焕,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平市明珠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港北行初字第34号原告蔡爱珍,女,1943年2月2日出生。原告罗焕,女,2000年7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梁月梅,女,1975年1月4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焜,男,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349-2号。法定代表人罗冠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祖耀,男,1963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杰伟,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第三人桂平市明珠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船厂路。法定代表人张丽珍,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敏,男,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爱珍、罗焕不服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现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珍、罗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爱珍、罗焕负担。审 判 长 黄森荣审 判 员 吴倩婷人民陪审员 周建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