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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蓥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政飞诉雷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飞,雷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政飞,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雷兴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飞诉被告雷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飞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飞撤回对被告雷兴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珈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