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蓥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政飞诉雷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飞,雷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政飞,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雷兴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飞诉被告雷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飞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飞撤回对被告雷兴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珈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