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起燕与被申请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燕,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起燕。被申请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干。本院在执行张起燕与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朝 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波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