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74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XX公司。本院在执行黄XX申请执行XX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约定11450.31元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巴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