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士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士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901号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莲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速强,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士村。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315.80元,支付滞纳金336.1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