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901-1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被告韦某。被告梁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韦某、梁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梁某名下在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83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梁某名下在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8300元;二、查封原告李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二组团丽水苑X号楼X号商铺(查封标的以183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