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辛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韦云燕、於建与被告徐云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云燕,於建,徐云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辛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韦云燕,原告於建。被告徐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云燕、於建与被告徐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云燕、於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云燕、於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云燕、於建撤回对被告徐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云燕、於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