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容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容建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员工。被告:容建兴,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中山市,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容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容建兴已清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付25元)。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淑玲 微信公众号“”